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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涉嫌犯罪——山东法制报采访杨统河律师
2009-12-15 21:14:58 来源:山东法制报杜海英
法律专家说法
﹃天价索赔﹄是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
- 日期:20091210
- 来源:山东法制报
●天价索赔需要合理的要求理由,以损害对方名誉相要挟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杨统河律师
“如果以起诉、媒体曝光相要挟,足以使对方害怕(如本企业商业声誉、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目的,就构成了犯罪。”杨律师分析说,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对方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杨律师强调说,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赔偿数额可以协商,但5000万元的如此巨额的索赔要求,如果没有合理的要求理由,并且以损害对方名誉相要挟,则符合敲诈罪的构成要件。”杨律师分析说,本案中的陈、周二人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的5000万元赔偿款数额,明显要比法院可能判决的多得多,能说他们主观上是起诉维权吗?故客观上分析,陈、周二人是有敲诈的主观故意的,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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