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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做客山东电视台谈工伤认定问题
2009-08-14 10:37:25 来源:
杨统河律师认为:
国务院《工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具体明确,考虑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杨统河律师认为,法律是准绳,法规规定过份宽泛,就不是法律了。但法律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具体情况,可以有一定弹性,有一个可以让司法机构灵活操作的空间。
《劳动法》自1994年立法已经十多年的时间,这期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案例,法律的修订应当与社会的发展同步。
杨统河律师认为,关于工作期间患病工伤认定问题,立法机关可以参照民法的公平原则,给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患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与工作紧张的人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工伤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是比较合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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