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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记者随杨统河律师暗访占地补偿案
2009-08-14 10:54:58 来源:
谁来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
曹县古营集镇地处鲁西南平原,这一带,没有多少矿产资源和大企业,农民赖以生存的就是可以耕种的土地。2002年,因348省道枣曹路加宽,古营集镇的沿路村庄土地被征用6年多了,青苗补偿费等农民应得到的补偿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
失地农民的呼声
一封曹县古营集镇沿路各村民的群众来信:俺们是曹县古营集镇的百姓,2002年省枣曹348省道公路加宽,我们古营集镇涉及14个行政村,150多户,征地537余亩,拆迁房屋77余间。
2002年元月3日,曹县政府召开征地拆迁会,副县长主持会议并指示,青苗补偿费500元每亩,由县政府负责。其他拆迁补偿,由乡镇自行消化,并要求元月底拆迁完毕。青苗、土地不但没有补偿,还收了我们征去地的提留。2002年元月7日,镇政府要求同年元月25日完成拆迁,镇政府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每间100元到150元,否则强行拆迁。
但县镇两级政府既没有公告,又没给补偿,更谈不上安置,强行施工。受害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找他们讨公道,前后被当地派出所抓了20多人,后我们去了各级政府,从乡至省至北京,要求解决拆迁问题,但到现在,我们的问题没有任何结果,即使最低的补偿也没有兑现。
征地建路,俺们不反对,但国家法律也规定征地应依法补偿、安置、专款专用,现在路也通了,乡、县领导也换了一茬又一茬,而我们的合法利益却没谁管没谁问,我们这些靠地为生的农民,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百般无奈,还是靠上级领导过问此事还我们一个说法。
走进村庄失地扒房农民泪眼哭诉
在这几年的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失地村民的代表们就来到省城聘请了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给自己讨个公道。
近日,记者随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杨统河律师来到了古营集镇进行了暗访。
“修348省道枣曹路曹县段,占了我家3.5亩地,到现在都6年了,地里的青苗、树木等都有没有给补偿。农村的承包地是三十年期,现在地少了就少了,也不给补地。”郭楼村的刘老汉无奈地向记者诉说着。
我们刚走进古营集镇的郭楼村,村民们闻讯就围拢上来,里三层外三层的,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都挣着向记者哭诉,说到动情处,泪流满面,声音哽咽。
“修路时占了我家1亩多地,地边上还有30多棵树,当时树龄都七、八年了,有碗口粗了,说砍就砍了,一分钱也没有给补偿。”又一位张老汉老泪纵横地走到记者面前。
“扒了我家房子四间,一间只给了100元的补偿费,这点钱连扒房的手工费都不够,别的什么也没有,村里也不再给划地方。”记者在村口采访时,一村民指着自家当年被扒掉的房子告诉记者说。
记者在郭村采访时,邻村的沿路老百姓闻讯也都纷纷骑着车子急赶过来。
“我是秦庄的,我们的承包地一下子占去了二亩多,现在只剩下了八分地。没有地,我们吃什么,占地时,地边上的树也给砍了,一点补偿也没有。地没了,前几年的公粮和提留还得照旧按原亩数上缴。有地的缴不抱亏,我们这些失地的还要按原亩数上缴能不抱亏嘛。这两年有政策了,农民不用缴公粮和提留了,可是我们也没有地了呀。我们都一把年纪了,没地了,又不能出去打工,我们吃什么呀?”一位62岁的老太太无奈地向记者诉说着。
来自孙庄的一位56岁的老太太老泪纵横地说,“我的房子两间都被扒了,耕地也占了一亩多地。房子扒了后,自己没有儿子,女儿嫁外地了。要是再盖房子就得先买宅基地,要花好几千元从别的村民那儿买一处,根本没钱去盖新房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村里的土地,无论好孬,二轮承包时全都分家到户了,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失去的村民很难再得到另外的补地。
因修路扒房子最多的要数古营集镇的许口村,记者被许口村的村民硬拉到他们村,只想让记者听听他们心中的“苦水”。
“在我们农村,一家子一下子被扒掉七、八间房子,就是一件大事了。多少年挣点钱全投在房子上了,还欠着外债还不上,结果一下子就没了。没钱再盖了,这几年一直和婆婆家住在一块。”在许口村的路边上,一位中年妇女边抹泪边说。
“我有三个儿子,房子扒了,本身就没地方住了,还要想着给儿子盖房子,自己家的宅基地没有,还得从别人那里买地方,自己的地被占就白占了,当时扒房子时,我们人都吓坏了,不能去问,一问就挨打,老百姓都害怕了。”一妇女哭着说。
在许口村采访,老百姓无不提到一位老太太的发丧之事。村里的杨周氏老太太,70多岁,就是因为扒了房子没补偿没处住窝囊气死的,死了后因没有自己的家,就在屋茬上发的丧,围上塑料布给遗体穿上衣服,停放了三天,就这样发丧下葬了。全村人都为杨周氏老太太的去世而难过。
在采访中,许口村的一村干部称,当年修路,派出所、土管所来统计过,我们村是拆房子103间,占耕地57亩。当时镇上说占用的是国家土地,让你扒就得扒,每间房子补助100元,有不让扒的就抓人,当时我村就抓了9人,而土地、青苗补偿款一直也没有给过。
一提起当年扒房子的情景,村民们都泪水涟涟。
修路用地本不是村集体土地?
就348省道枣曹路段占地情况,郭村的村书记有他自己的说法。
“公路沿线地,几十年前国家就已经征用了,属于公路局的,只是当时没有利用,现在使用了,国家收回,政府档案里应该当有材料,村里只是在政府没修公路时让农民先种着。”赵书记如是说。
但当问起当时承包地时对沿路地是怎么分的时,赵书记称80年代分承包地时的情况不清楚。
在进一步了解中,赵书记也表示说,当时分承包地时,是按村里总亩数统一分的,也就是说,公路两边的地仍是按村集体土地来承包给村民的。
赵书记表示说,因修公路失去土地的调整问题他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很因难,村委会只能是做村民的思想工作,调解而已。
对于村书记所说的土地早已被征用,而没有占用村土地的说法,村民并不认可。
今年80多岁的村民张祚训老人,是村里的多年老会计,后来,又是村里的理财小组的组长,他称他对此事最清楚。
“2002年前,公路路面是23米宽,这是以前国家征的地,而在2002年征地宽度从路中间算是25.3米,合算两边是50.6米,多出的这一部分就是我们村集体土地,以前没征过,国家改革土地承包时是作为集体土地分给村民的。”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让老百姓气愤的是,失地没有说法,青苗补偿费500元一直没有给付,拆房子没有补偿安置一说。
“承包到户的公路两边土地的村民的地被占用了就白没了?村民失地了就失地了?村民都是平等的,我的地没了,而别的地方的地也得不到,我的土地这30年的承包期怎么说?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政府表示:财力困难,无法补偿到位
就村民反映的情况,记者随着律师一同来到了乡镇政府进行了进一步暗访了解。
镇政府有关领导在接受律师调查时称,2001年,枣曹路已经损坏严重,经我们申请,省里拨款三、四千万,县政府支付一部分。土方、占地补偿全部由县政府解决。当时县财政困难没钱,所以补偿没到位,当时县政府要求乡镇给群众做好工作,争取把路修起来。当时,群众都一致要求修路的。定的政策是,红线以内的属于公路局的,没有补偿,红线以外的,青苗补偿500元,因县财政困难,先欠着。我们为了做群众工作,还是我们乡镇出钱给拆房子的村民一间房120元的补偿。以前修的两条路,当时的拆迁补偿都没有。在我们县,修的路都没有补偿过,枣曹路也不敢开这个头,现在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这位领导还强调说,曹县修其他路时,也没有补偿,所以开了头也承担不了。老百姓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应当关心解决老百姓提出的问题。但是,我们县财政拿不出钱也无能为力,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我们也多次向上级反映,确实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也只能通过对失地农民中的特困户办个低保来缓解一下社会矛盾。
第二天,记者随律师又去了县国土资源局和公路局,想调查一下当时征地修路时的档案材料,但因被告知相关负责人不在,而未能采访了解到。
在曹县公路局调查了解时,公路局的一位负责人向我们解释说,“施工款项路基以上部分是由省公路局拨款,经市局招标,县公路局中标施工,土方部分由地方县政府拨款。征地补偿由地方县政府负责,我们不管,我们只是施工款到位,征地手续齐全,政府允许我们施工且配套资金到位,我们才施工,其余我们不管。”
当天,记者来到县委县政府进行采访,但因领导开会未能采访到。我们在办公室里,查到了县政府某领导的电话号码,事后通过电话进行了交流。
就348省道枣曹公路拓宽曹县段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这位县政府领导答复称,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历史上有很多公路都是这样修的,也不是曹县一个县的问题,欠发达地区都这样。不是不想解决,而是解决不了,不敢开这个头,如果解决了古营集镇,就会影响到其他地方。
该领导称,目前没有能力解决,也没有解决方案,只能是根据各乡镇的经济情况,对特困户办个低保,特殊困难的孩子上学经申请免学杂费,由兹善机构救济,他们自己也可以干个小买卖。只能是随经济发展,等中央调查统计后看采取什么办法。
在电话进而,这位领导还感慨地说了这样一句话,省道让地方配套,就像给你一只烧鸡让你配个全羊,实在配不起。
枣曹路修路占地无补偿问题,记者一路的采访,政府各部门都是各有各的无奈和苦衷,可究竟谁最无奈呢?谁来帮助这些失地村民们解决生存问题呢?
律师说法:
征用农民土地不予补偿严重违法
本报记者杜海英
就348省道枣曹公路拓宽曹县段失地农民一直得不到补偿安置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杨统河律师。
杨律师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在进一步明确必须足额补偿上述费用的同时,又新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杨律师强调称,这一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等相关内容,合理地保护了失地失房农民的合法权益。枣曹公路拓宽占地发生在2002年,但补偿安置工作至今没有实施,导致失地农民长期遭受生存的威胁,无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对的。
2002年拓宽枣曹公路强征农民土地不予补偿,当时是严重违法的,现在仍然是严重违法的,其违法的后果是严重影响到了一家一户的失地农民的生存,而这一涉及农民生存的严重违法问题长达六年不予纠正,致使失地农民长期挣扎在生存线上,持续出现上访告状,干群关系紧张恶化的情况也在持续,这已经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是国家征用土地工作的组织实施者,故曹县人民政府负有组织2002年枣曹路曹县路段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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